尽管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在语用学研究中处于边缘地位,但它仍然可以做出重要而有意义的贡献,这正是因为它突出了言语行为中的有效性主张体系。哈贝马斯认为语言是生命世界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定义和理解生命世界的其余部分。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下,通过合理规范地使用语言,人们之间可以达到相互理解,并在非强迫的情况下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以主体间的相互关联为结果,是有交往能力的主体间在交流与沟通、协作与商谈、理解与宽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哈贝马斯认为,一个说话行为不是一个符号,也不是一个单词或一个句子;它是一个符号、一个单词或一个句子的表达。一个语言行为一般可分为“命题内容”和“非句法力量”两个部分。例如:我说P;我答应P;我命令P。其中P的命题内容相同,但非句法力量则不同。换言之,由两个句子组成。其中一个是主句,例如我(对你)说;我答应(你);我命令(你);另一个则是从句,是命令P。主句起决定性的、主导的作用,它是一个言语行为的非句法力量,它表现的是说话者与听者之间的交往格式,普遍语用学侧重分析的就是语言的这种交往职能。
5.交往行为的实现:商谈伦理学
在于康德主义者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双面论战中,哈贝马斯确立了自己基本的伦理立场,他强调主体间开展商谈的必要性,并且提出基本伦理原则应具有普遍性。[]普遍化原则与商谈原则构成了商谈伦理学的两大基本原则,这两大原则表明:一种有效的道德规范如果得到普遍的遵循,必然会带来能够满足所有相关者的利益需要的结果,从而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同时,这种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也只有在具体的实践商谈中才能产生。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该原则只用于调整多个参与者之间的论证;第二,这种论证是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的,在其中所有的相关者都可被接纳为参与人。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主要有两种观点:普遍化和理性化。两者结合的理念使得实际的共识可以实现。一个规范的伦理要求要被认为是合法的,它必须能够在话语中被证明是正当的。
一、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交往行为
1.全球治理的含义
对于全球治理,国内外学术界目前还未形成一个明确的、一致的定义。外国学者对于全球治理的研究比较早,对全球治理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大体上说,所谓全球治理,指的是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 、生态 、人权 、移民、毒品、走私 、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伴随着全球性的集体问题的出现,全球治理这一全球性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全球治理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已变得无关紧要,也不意味着作为全球政府的中央执行机构。相反,全球治理假定了多个行动者的出现: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慈善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利益,如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业协会,它们在跨国交易中分享权力、影响和权威。在全球化时代,全球问题只能通过由政府驱动的以国家为中心的系统和由非国家行动者驱动的多中心系统的结合来有效地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