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53-1068/N 国际标准刊号:1005-1376
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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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国内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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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1-30 

个别化教育计划又译“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初是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内容,要求由地方教育部门的代表、医生、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学者、教师、学校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组成小组,为每个被鉴定有残疾的学生制定一份书面教育计划,作为帮、教该学生的工作依据”。[1]研究我国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进展,为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个别化教育计划”、“个别化教育”、“个别化”“IEP”等为主题词在CNKI上进行检索,其时间为1989-2019年。经过去重、删除与主题不相关的文献后,得到有效文献133篇(其中期刊论文114篇、硕士论文18篇、博士论文1篇)。

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该理念产生于美国的特殊教育的发展。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简称94-142公法 ),首次提出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理念。该法案指出,所有3-21岁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均应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接受免费的、适宜的公立教育。[2]在随后的30多年间,根据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及IEP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几个修正法案(即1986年、1990年、1997年、2004年修正案)对IEP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使得个别化教育计划为特殊需要儿童接受教育和支持服务提供了保障。

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教育的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指出,“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教学,实施个别教学”。1994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指出“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