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局接到群众关于“非法行医”的举报,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关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对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提高今后的执法水平。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农村卫生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献编号]
1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我局接到群正众举报称,颜某在杨家兰子村王某家无证“非法行医”,希我局查处。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某正在输液,但行医者颜某已经离开。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制作了检查笔录并询问了王某。王某称,是其配偶打电话叫颜某来行医的,目的是“通血管”,其并不知晓颜某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到颜某家调查取证,经查严某以前为乡村医生,但提供不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房屋东侧放有四组药橱和三组柜台,药橱和柜台内放满药品,药橱放有木香藿气丸和小儿麦枣片等,但无注射液和医疗器械。
2013年12月我局再次接报称,颜某在杨家兰子河外村李某家无证“非法行医”。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李某正在屋内炕上接受静脉滴注,窗上挂有一瓶“氯化钠注射液”,炕上放有一瓶“脂肪乳注射液”,但未见颜某。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制作了检查笔录并询问了李某。李某称,药物和输液设备由颜某提供,已经帮其治疗数月,并不知晓颜某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执法人员再次到颜某家调查取证,颜某未能提供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3年12月17日,我局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颜某在我局未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登记和乡医执业注册等材料,认定颜某已构成非法行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医疗诊治活动;2、罚款5000千元人民币。颜某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又于同月下达了催告通知书。10天后颜某仍未申请陈述和申辩,我局随即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案件分析
2.1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本案中颜某即未取得乡医执业资格,亦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医疗活动,违反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也妨碍了公共卫生[1],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是故意,颜某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仍为王某和李某治疗,属于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是具有非法行医的行为,本案未发现颜某有固定的行医场所,属于流动行医,但这不影响其非法行医行为的成立。
2.2处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