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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探究林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效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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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01-27 

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仍然处于不断深化的关键时期。坚持问题导向,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国家林业局正在积极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洪江市承担了其中的一项任务,负责探索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试验工作。“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加快林地流转的进程,促进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的核心,就是补全流转林地的权益保障。本人的研究就从林地经营权流转着手,探究林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林地使用权证的效能发挥。

一、问题的导向

1、国家立法对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缺位。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从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中分置出来的,用于保障农民生产和基本生活之需而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由林权证做权属凭证保障;林地经营权是从林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来的一种合同权利,由协商或者竞价的方式受让取得。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保护的范围,由国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权属凭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除互换、转让这两种流转方式外,其他流转方式不能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互换和转让外,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因流转而消灭,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林地经营权属债权,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不能办理林权证,那么作为受让方因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形成的林地使用权,只能靠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来保护,这在法律保障上是不完全的,一纸合同往往无法让受让方获得权属上的安全感,加之工商资本无法凭借债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途径受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就目前而言,出现了制度障碍。

2、制度障碍源于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与林地承包经营权分散矛盾所致,而适度规模经营是改革的现实需要。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当前林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分散碎化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能满足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求,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减,劳动用工成本加大,精耕细作的传统家庭小生产模式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农产品需求的需要,只有规模经营才能显示效益优势。 “三权分置是实现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三权分置”的实现方式。

3、制度障碍源于集体林地所有权、家庭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三者的利益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林地流转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缺位,农民担心出让价格低,利益受损,经营者担心农民反悔,融资存在政策障碍。目前,林地所有者、家庭承包经营者与林地流转后的受让方三者之间对林地流转后的利益诉求各自均存在顾虑,都在迟疑观望,当前“三权分立”主要是政府部门在以行政手段大力推进,将推进的效果纳入对地方政府的目标考核,地方政府激励的方式主要是政府补助,力求在量上求突破,效果不尽理想,以经济的手段刺激经济的发展,不能长久,只有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兼顾,资本跟著利润走,才能持续发展,要兼顾各方利益,制度的保障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