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审计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是最早开始开展环境审计的国家,随后扩展到欧洲各国以及亚太地区。《审计研究》作为审计方面最权威的期刊,其收录的关于环境审计方面的文章属于国内研究较高的层次,在国内该领域具有代表性。《审计研究》最早刊登的一篇关于环境审计的文章是在1993年第三期,所以本文选取从1993年到2016年在《审计研究》上发表的所有环境审计的文章,一共65篇,对这些文献进行回顾整理,旨在梳理出环境审计的发展轨迹,完善环境审计领域的研究。
二、环境审计研究内容回顾梳理
(一)环境审计基本理论与综合
1、定义
关于环境审计的定义,较多学者提出了观点,较早的是刘威(1996)通过对比国际商业学会的定义,提出环境审计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从对象、手段、目标以及范围和内容这几个方面诠释环境审计,但并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此后,在回顾整理各国对环境审计的定义之后,张以宽(1997)和刘达朱等(2002)认为环境审计是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所进行的审查、评价和鉴证监督活动。在此基础上,环境审计的概念还扩展到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负债、费用、收益(张以宽,2003)。而环境审计不仅需要对环境管理活动和环境事项进行收集鉴证,还需要将组织的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报告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张雪芬,2001)。随着国内研究的不断深入,环境审计概念大大也扩展,除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之外,还增加了绩效审计、管理审计、质量审计以及社会相关审计等,环境审计属于社会相关审计中的一种(杨树滋、王德升,2002)。
李雪(2004)通过对国内外的关于环境审计的定义进行梳理,对环境审计的定义的研究观点做了一个评价,指出研究的环境审计主体单一、对象、种类及要素不全面、并且某些定义没有明确环境审计的本质所在,并总结了环境审计的定义,提出环境审计是为了确保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鉴证,从而明确了环境审计的目标、主体、对象、依据及本质。
2、主体
关于环境审计主体的争论和探讨主要有两种观点,福建省审计学会课题组(1997)认为审计的主体应包括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类。然而,民间审计和社会审计对环境的履责情况并没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也没有被要求强制实行,所以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由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环境审计也必然要依靠国家审计来进行(谢志华等,2016)。而李雪(2004)从另一种角度提出环境审计主体是指环境审计中涉及到的相关关系人,包括环境审计委托人和环境审计受托人两种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