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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责一致原则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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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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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责任是权利的伴生物”,这种观点不仅仅意味着责任服从于权力,恰好相反,责任同样可以对权利的行使产生制约作用,对于行政责任的产生,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监察与监督行政权利的运行。本文对权责一致原则从内涵、理论依据、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权责一致原则的重要性,为权责一致原则的推行与实施提供了理论性依据。

关键词:权利  责任  义务  权责一致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规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权利与职责的关系,体现了我国在公务员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大进步。对此,本文将关于公务员行为规范中的权责一致原则进行论述。

一、权责一致原则的内涵

所谓的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即积极责任;另一方面指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后果,即消极责任。权责一致是针对于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整体而言的,亦即责任主体所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应当同其所拥有的权利相匹配,也要对其由于权责不一致造成的消极性后果承担否定性的或者对其不利的法律制裁、惩处等。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的主体:在政治生活领域,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包括个人和政府组织。法理学理论认为,责任应当最终归于个人,以个人为主,因为组织是通过个人而发挥作用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决策或者权利行为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与安全造成损失与危害,尽管这些决策或者权力行为是由集体共同决定的,但任何一项决策的实施都有其发起者,赞成者与执行者,因此责任的承担是可以追及到个人的,而错误决策的赞成者与该集体的最高负责人是难逃其责的。

2、责任的内容:否定性的或不利的后果[1]。权责一致原则中的责任是指对由于权责不一致造成的消极性的后果或者对责任主体不利的法律或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内容上讲,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是指由于权利的不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损失,公务员要承担某种程度的经济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公务员要承担由于自身渎职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从性质上讲,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直接行为责任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