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53-1068/N 国际标准刊号:1005-1376
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我国“儿童走失”问题现状及其体系研究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03-30 

我国疆域广阔,人口众多,面对现阶段国内走失儿童现象愈加频繁,拐卖与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持续增多,拐卖行为呈现出集团化与职业化的新型犯罪特点,买方市场仍然巨大,加之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仍以公安机关为单一的主要力量等问题,我国就营救走失儿童的办案效率难免不高。因此,借鉴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以建立我国“危机反思进步”机制,高效解决走失儿童问题迫在眉睫。

第一章:选题背景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一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据我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参与开发的“团圆全民打拐”系统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一年找回的1274名走失儿童中,解救被拐卖儿童40名,离家出走儿童750名,迷路走失儿童192名,不幸溺亡儿童75名,其他意外身亡7名,不幸遇害儿童29名,外出到同学家玩耍的67名,因家庭纠纷、债务纠纷等原因不实举报的114名。其中,被拐卖解救人数占比为3.04%,而离家出走的失踪儿童占比是56.95%,成为最主要的儿童失踪原因。

另一方面,与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安珀警戒”近年发布的走失儿童97.7%的高找回率相比,我国记录走失儿童找回率最高的儿童失踪预警信息平台“团圆”显示的90.91%的找回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加之美国“安珀警戒”办案率更高,而我国“团圆”仍覆盖有限,因此推断还有相当一部分走失儿童案件数据未计入。所以,我国走失儿童事件形势仍严峻。

由此,确定了我们防止儿童走失的两个方面的方向。第一是做好儿童的安全教育与心理教育工作,二是加大社会寻找失踪儿童的效率和反拐力量。

第二章:我国人口贩卖现状与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显示,我国的拐卖人口犯罪在 2000 年出现过一个峰值,后在 2001 年至 2009 年间逐步缓慢减少,表明自 1997 年《刑法》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的颁布以来,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系列政策与措施起到了一定成效。但从 2009 年至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数又重新呈现出急速上升的态势。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依然数量巨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据调查研究,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新型犯罪特点,即犯罪规模集体化,犯罪主体职业化,犯罪区域扩大化,犯罪手段多样化,人口贩卖市场仍巨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法》将此项罪名归入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关于拐卖儿童一罪具体侵害到的法益,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儿童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为人身权利的不可买卖性。[2]第二种观点认为,此项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为被拐卖儿童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3]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对于自己人身享有的自由支配与控制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受他人尊重、不被随意侮辱诬陷的权利,这二者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此项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仅包含儿童自身的系列人身权利,也包含家庭的监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