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并不知道,云南省国税局在2017年7月12日发布过一个与农产品收购有关的公告(简称《4号公告》)①。4号公告发布后引起相关企业、部门较为激烈的争论,故在该公告拟实施的同一日,即行发布另一公告对4号公告全文废止。一个省级地方法规完全没有得以实施即行废止,是极少见的。时至2018年4月24日,云南省国税再度发布内容相对简单得多但具有延续和承接作用的5公告②, 该公告已于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自我国发票体制建立以来,虚开发票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问题就自始存在,农业企业也不例外。相对于其他行业,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采购发票是企业自行开具的,而不是从销售方取得的。进、销发票都由企业自行开具,就为虚开发票提供了更为便宜的实施路径。近年在云南省内出现的多起虚开农产品发票的涉税案件,是4号公告出台的直接背景。
废止的4号公告包含一系列严格条款,如:直接面对农户采购;采购业务必须取得每个交易农户身份证信息、地址、联系电话;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发票领用份数严格要求……等等。公告所涉全部内容均在相关税法文件或其他省份的地方法规中可以找到,并非云南首创,该公告实际是仅起重申明确之作用。4号公告试图通过这一系列的条款去要求、引导、鼓励和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户直接采购,但因忽略了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考虑,难以施行,造成抵触,在所难免,后行废止,也属必然。
税制的制订向来是复杂和矛盾的,想要用一个好坏是非的简单方式去评定它难符实际。我们已无需纠缠于相关争论本身,本文也无法涉及税制顶层构架、经济增长等各种复杂问题的论证,而只想就被税制长期忽略了的几个关键事实作些有益的探讨。
一、 只有较少量的农产品采购是通过农户直接实现,全部索要农户信息难以做到。
在如云南多山、小规模种植的地区,农户小散的特点决定了向农户收购业务金额小但笔数多。在我们调研的收购业务中,千元以下的小额交易约占直接收购业务(仅指向农户的收购)笔数的80%以上。农业企业直接面对小散农户收购是高成本而难以负担的,特别是规模型农业企业,要想通过直接面对个体小散农户实现采购供货以支撑其基本的销售规模是不可能的。
我们曾做过一个简单的计算来推演企业在农产品采购业务中的经济性考量和决断:以一个年采购1亿元规模的入门级农产品批发企业来说,平均采购单价2元/公斤,年采购需求约5万吨,每日采购136吨,每个采购员每日平均完成2吨采购,那么企业至少要配置70个采购员;载重3吨小货车至少20台。70个采购员和20台车相对一个购销刚过亿元规模的农产品批发企业来说是难以支撑的,故大多企业不会普遍采用面向农户的直接收购方式。
普通企业因既无公权力也少公信力,要在非常简单微小的日常收购业务中逐笔索取农户信息无疑困难重重、不切实际和无法实施。向农户索取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份信息,大多不愿提供。很多农户直接质问信息的用途和安全,而企业无法提供任何保障,所做的解释也就缺乏基本的说服力。这样,因取得信息不全,原始的收购单据并不能据实入账。收购企业之所以仍然坚持与一定农户进行交易的原因有二:一是应付税局检查;二是收集农户信息。不管是哪个原因,均背离了企业正常经营的初衷。